中国国际新闻杂志社云南讯(副社长司马石飞推荐;本刊区域主任、特约记者司孟奇、刘绪亮、郑先锋供稿)10月27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权威解读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据悉,新《条例》于2026年9月1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新闻发布会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经济宣传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孟奇主持。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旭斌,云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舒斌及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出席发布会,通报修订背景、核心内容,并现场回应媒体提问。
为何修订:形势任务与事故防控的双重需要
王旭斌在发布会上介绍,现行《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与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衔接不畅、适配不足等问题,各地执法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处罚尺度不一致等情况。同时,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监管存在盲区,高风险行业事故防控压力较大,原有制度措施针对性、约束力不足,亟需通过立法修订补齐制度短板、固化成熟经验、健全防控体系。
2024年,云南省正式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历经两年多系统梳理、调研论证与打磨完善,新版条例顺利审议发布。新《条例》共7章64条,其中修改45条、新增9条、保留10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监管链条更加闭环、责任体系更加清晰。
六大亮点:从责任全覆盖到处罚标准统一
据介绍,新修订《条例》聚焦安全生产全链条治理,呈现六大突出亮点: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原则。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
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进一步明晰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细化应急管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乡镇(街道)及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构建全域覆盖、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监管格局。
压紧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双重预防机制、重大危险源管理等11项常态化工作制度,为企业依法履责、规范管理提供清晰制度遵循,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落细。
明确新兴行业监管职责。针对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问题,明确新兴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监管职责界定不清的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
健全事故救援和调查规定。明确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依法赋予属地政府分级救援指挥权限,有效杜绝多头指挥、分散处置、力量无序等问题。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年内,须组织开展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压实事故整改闭环管理责任。
统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对标国家《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条款,全面优化完善处罚裁量规则,统一全省执法处罚尺度,有效杜绝同案不同罚、执法标准不一现象,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
法律责任:提高罚款起点 加大惩戒力度
针对媒体提问,舒斌介绍,本次修订严格上位法标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修订后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罚款起点由原1万元提高至2万元;逾期未整改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大幅提高事故追责惩戒力度,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收入罚缴比例:一般事故追责比例由年收入30%提升至40%,特别重大事故由80%提升至100%。新增行业禁入、职业禁入惩戒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履职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同时,修订后第五十九条新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追责条款: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相关从业资格,并按其年收入20%至50%予以处罚,构建全员尽责、全员担责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
“三个必须”:织密监管体系 统筹发展与安全
在回应央视网记者提问时,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协调处处长向凯表示,本次修订将“三个必须”原则法定化、制度化,现实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凝聚齐抓共管共识,破除“安全生产仅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片面认知;二是织密全链条监管体系,对交叉领域、新兴风险、产业链条实现闭环监管;三是服务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各行业在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审批建设中同步审查安全条件,从源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应急救援:分级建队施策 规范现场处置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处副处长杨宇高介绍,新《条例》进一步细化分级分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大中型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须依法自建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企业及不具备独立建队条件的经营单位,可配备专职兼职救援人员或与周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现救援力量全域覆盖、按需配置。
在现场处置方面,条例明确由属地政府授权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各类救援资源,严格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及科学救援、安全救援原则,规范处置流程,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以2015年德宏州梁河县光坪锡矿坍塌事故11人全部获救、2023年临沧市双江县高速隧道坍塌事故7人全部成功救援等典型案例,印证规范救援机制的实战成效。
从业人员权益:依法保障履职权利 严防冒险作业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处长胡利平介绍,新《条例》系统明确从业人员六项安全生产合法权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抵制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条例明确禁止企业以协议形式免除、减轻自身事故伤亡赔偿责任,严禁打击报复隐患举报、依法拒险作业从业人员。同时新增人文管理要求,督促企业关注从业人员身体状态、心理健康和行为状态,通过科学调岗、合理休假、心理疏导等举措,防范人员状态异常引发安全事故。
新兴行业:划定安全红线 筑牢业态防线
针对新业态安全监管问题,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林为宗介绍,新《条例》专门补齐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监管制度,明确新业态经营单位须结合行业特点健全全员责任制、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职责交叉、界定模糊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归口明确监管主体,杜绝责任悬空。同时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联防联控机制,对业态相近、空间相邻、风险相似的经营单位实施联动管控,系统性防范领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
企业主体履职:细化履职清单 压实关键责任
王旭斌在答记者问时强调,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清单,在法定职责基础上,明确四项刚性履职任务:签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研判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常态化组织应急演练。
他以“人、机、物、法、环”五大安全生产核心要素阐释管控逻辑,指出安全事故多为要素管控缺失、制度执行缺位所致。通过清单化、制度化压实企业负责人职责,抓牢安全生产“关键少数”,以常态化演练、制度化管控、目标化落实,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落地实施:深化普法解读 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王旭斌表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云南省将全面开展《条例》专题培训、精准普法和全覆盖解读宣讲,依托“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多形式、全覆盖开展普法宣传。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将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推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地生根,以法治力量筑牢全省安全生产稳定防线。
发布会最后,主持人孟奇总结指出,安全生产治理重在闭环管控,“人、机、物、法、环”五大要素贯穿安全治理全过程。新修订《条例》全方位压实各级各层安全生产责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全社会协同参与、部门齐抓共管、媒体广泛引导,共同构建全域共治、常态长效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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